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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构成要件
“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、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。”称为正当防卫,性质上属适法行为,可阻却违法,不负赔偿责任(台湾地区“民法”第149条)。如便利商店的店员或顾客持木棍击伤抢劫的暴徒。被强暴妇女为解除被侵害而咬伤施暴者的舌头。
1.侵害
正当防卫就成立要件言,所谓“侵害”,指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,如抢夺路人钱包,驱犬伤人,但恶犬伤人非出于他人驱使时,则属紧急避险问题。
2.不法
“不法”指侵害行为为法令所不允许,不以构成犯罪为必要,对无意识能力人的侵害(如醉汉持刀伤人),亦可实施正当防卫。
3.现时
“现时”指已着手于侵害行为的实施而尚未结束。如抢夺他人钱包尚在奔跑藏匿之中,但如丢掉钱包,其侵害行为即告结束。被害人事后发现抢夺之人持有其钱包时,仍不得主张正当防卫,仅发生台湾地区“民法”第151条规定自助行为的适用问题。此项要件最属重要,旨在禁止对尚未发生或已过去的侵害“先发制人”或“事后报仇”。
4.自己或他人权利
包括公权及私权,而私权则兼指财产权、人格权及身份权(如绑架未成年子女)。又防卫他人权利所为的行为亦称紧急救助。配偶之一方通奸时,他方配偶得否为正当防卫,尚有争论,但应采否定说,夫妻虽负互守诚实,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义务,但非属得以实力防卫之权利。
5.防御的意识
正当防卫系为防御自己或他人的意思自须有认识防御状态的必要。正当防卫系权利的自力救济,虽属以“正对不正”,惟仍应受合理限制而有比例原则的适用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,有多种防御方法时,应选择反击较轻而相当的方法为之,否则仍应负赔偿之责(台湾地区“民法”第149条但书)。如孩童闯入果园,驱逐即可,不必殴打;他人擅在自己屋前摆设摊位,可将之拆除搬离,无须加以毁损。正当防卫是否过当,应视具体客观之情事,及各当事人之主观事由定之,不能仅凭侵害人一方受害情状为断。
(二)法律效果
正当防卫具有违法阻却的效果,不成立侵权行为。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难及自助行为的性质虽有不同,但均非不法行为,不得再对之实施正当防卫。误以为有应防卫之状态存在而为之防卫行为(误想的防卫行为),其对误想防卫状态的存在有过失时,应依侵权行为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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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ufen kaoyan , With you all the way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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